温州永嘉县老旧工业区块 温州永嘉县老旧工业区块图

【温州永嘉县老旧工业区块 温州永嘉县老旧工业区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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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若干政策(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浙政发〔2021〕31号)、《温州市老旧工业区改造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温政办〔2022〕74号)精神,加快推进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 , 进一步提高土地效率,结合我县实际 , 特制定本政策 。
第一条 明确改造对象 。符合县国土空间规划、已竣工验收5年以上的工业区块(厂房) , 可纳入县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 。目前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但无合法用地手续的,经用地手续补办后,可以纳入县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 。原已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但规划功能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或在城乡规划外,在企业承诺如规划实施拆除时按原老旧厂房合法面积补偿的前提下,经属地镇街、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纳入我县老旧工业区块(厂房)改造提升项目 。
第二条 放宽建设指标 。改造提升项目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容积率宜高则高(原则上不低于2.0),地块建筑密度、绿地率不作限制 。对改造新增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
第三条 延长使用年限 。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原始出让年限不足40年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续期补足至40年(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连片开发的,可按连片中最长年限给予补齐 。
第四条 完善功能配套 。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允许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提高到15% , 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 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企业职工住宿问题 。
第五条 支持连片改造 。对多个企业自愿实施连片改造的 , 连片改造后允许企业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定量不定位分割登记,鼓励企业把相邻的多个工业地块并宗,配套用房集中设置、整体核算占比 。位置相邻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按政策一并打包进入土地市?。ü灰谆蛐榉绞饺范ㄊ褂萌ㄈ?nbsp;, 进行统一规划、统一改造 。实施连片改造的,改造范围内的零星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经批准后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与邻宗土地合宗开发 。鼓励连片改造区块内的企业用地由政府收回,需异地搬迁的按其原土地使用权面积或价值,政府予以重新协议供地,置换地块按“标准地”指标执行 。连片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予以保障 。
第六条 严格宗地分割 。对符合规划功能要求、改造面积20亩以上、改造后容积率在2.0以上的老旧工业区块(厂房),允许企业在满足自身生产需要基础上,将多余部分在符合分宗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宗地分割转让,引入产业链上下游优质企业 。分割后自用地块及转让地块不得改变项目功能用途 , 均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独立使用功能且能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闭环等要求 ,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及其土地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地块分割转让方案须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分割转让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改造面积的50% , 分割后单宗用地的面积不得少于10亩;受让企业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属地产业导向要求、原则上须为规上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必须与属地镇街重新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项目改造完成验收通过后,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并按照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审批工业区块(厂房)分割转让方案时,应对原已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置 。
第七条 严格厂房分割 。对符合规划功能要求、改造面积20亩以上、改造后容积率在2.0以上的老旧工业区块(厂房),在满足自身生产需要基础上,允许企业将容积率超出2.0部分的工业厂房,以层或幢为单位且最小分割单元不小于5000平方米进行分割转让(非生产性用房不得单独分割转让) 。分割单元不得改变项目功能用途,具备独立使用条件且满足消防、安全、环保及独立使用交通要求 。工业物业项目范围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非生产性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但可以随工业物业产权按规定比例且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可以独立使用且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进行分割、分割转让 。厂房分割转让方案须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受让企业产业类型必须符合属地产业导向要求、原则上须为规上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必须与属地镇街重新签订《工业用地项目投资管理合同》;项目改造完成验收通过后,办理分割转让手续,并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 。审批工业区块(厂房)分割转让方案时,应对原已签订的《项目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和相应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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