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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
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
【工程款结算纠纷怎么处理】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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