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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穗建规字〔2021〕11号)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家庭出现经济困难的,可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向运营单位申请缓交或者减免租金,其中领取失业救济金(现定义为“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缓交租金,发生大病、变故等可以视情况减免不超过12个月的租金,由运营单位审核承租人家庭情况、有无住房使用违规记录、申请事由材料等酌情处理 , 并以向承租人反馈结果为准,具体操作指引及办理流程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制定和公布 。对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阶段性经济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作出以下指引 。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申请家庭须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在有效合同期内 。
2.申请家庭(承租人)应当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22〕9号)规定 。
3.申请家庭(承租人)不存在违反《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第六条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 。
(二)可申请缓交或减免租金情形
申请家庭(承租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向房屋管理对应的运营单位申请缓交租金;申请家庭(承租人)发生“大病”、“变故”情形的,可向房屋管理对应的运营单位申请减免租金 。
1.申请缓交租金的情形:
(1)申请家庭(承租人)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申请缓交50%的应缴租金 。缓交的金额、期限(不得超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须在申请时明确;补缴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 如申请家庭在补缴期限内确实还存在经济困难、无法完成应补缴金额,须在申请并承诺的补缴期满前1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按审核流程审批后实施 。
(2)申请缓交租金的家庭,应在缓交期满之日起,在缴交正常月租金的同时,按照申请并承诺补缴的金额、期限逐月补缴相应的租金 。对未在补缴期限内支付相应租金的,将按相关政策规定,视作欠缴租金的情形处理 。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将其行为载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 。
2.申请减免租金的情形:
(1)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5号)第六条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标准最低限、即在保家庭成员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认定为“大病”情形 。
(2)“变故”是指申请家庭(承租人)因各种突发状况,导致18周岁(含)以上、规定退休年龄(不含)以下人员死亡,造成主要劳动力丧失的情形 。
(3)发生“大病”情形的 , 可申请减免6个月实际应缴的全部租金;发生“变故”情形的,可申请减免12个月实际应缴的全部租金 。减免租金的期限均从审核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可延续新签订符合保障条件的有效合同期);在符合保障条件的有效合同期内,如减免租金期满 , 仍符合“大病”“变故”情形的,可再次申请租金减免 。
(4)对于租赁合同期满不作期满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但拒不签订合同和经审批家庭成员在减免租金期间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的 , 则立即终止租金减免 。
二、申请流程
(一)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家庭,向保障房小区或就近小区服务窗口(附件1)提交缓交租金或者减免租金的申请 。
(二)申请缓交租金的,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缓交租金申请表》(附件2),查看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等佐证材料,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缓交租金责任承诺书》(附件3) 。
(三)因“大病”情形申请减免租金的,需查看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医院就诊、费用结算和大病医保报销等资料;因“变故”情形申请减免租金的,需查看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原因证明等佐证材料,并均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租金申请表》(附件4),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租金责任承诺书》(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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