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宪法审查的三种模式

【简述宪法审查的三种模式】

简述宪法审查的三种模式

文章插图

1、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 , 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
2、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 , 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
3、由专门的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和德国、俄罗斯、意大利、韩国等国的宪法法院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