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异地就医直接备案到就医的直辖市、地级市,参保人员根据病情选择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其中 , 备案到海南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直接备案到省、自治区和兵团 。
第八条异地就医医疗费用按下列方式结算:
(一)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慢特病门诊、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等直接结算,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异地就医结算清单、医疗收费票据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异地医疗机构垫付后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其清算 。
(二)手工报销 。因年度结算停机、信息系统故障等原因个人垫付的医疗费用,未办理转诊备案以及未申请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不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慢特病门诊和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等医疗费用 , 应在下一个结算年度结束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报销时提供有效身份凭证、疾病诊断和费用支出材料(含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用材料产地信息、费用明细清单等) 。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 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异地居住人员 。参保职工普通门诊、慢特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慢特病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按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其中 , 慢特病门诊实行病种年度支付限额下据实支付 , 一个年度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按就医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执行 。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医保支付标准在本市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相应调整:
1.职工医保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急诊抢救的参保职工,医保起付标准不变,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起付标准增加1倍,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降低10个百分点 。
2.居民医保 。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异地急诊抢救的参保居民(不含参保大学生),在市外省内就医的,起付标准增加1倍,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在省外就医的,起付标准按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 , 最高不超过1万元),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其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居民 , 在省内、省外转诊转院相应支付政策基础上,支付比例、保底报销比例、大病保险分段支付比例分别再降低10个百分点 。
(三)其他规定 。
1.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医保目录 , 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合肥市医保政策规定 。跨省异地就医手工报销,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工报销执行合肥市医保目录、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等规定 。
2.异地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即异地居住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的,按规定享受本地相应医保待遇 。异地居住人员使用个人承诺方式备案的,需在承诺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后享受双向就医医保待遇 。
3.对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医疗费用,经参保人员本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无第三责任个人承诺书后 , 可按急救抢救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由就医地医保部门纳入核查范围 。
4.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单》(附件4),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印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
5.异地急诊、抢救、留观并收治入院治疗和门急诊、抢救、留观治疗无效死亡的,所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按一次住院处理 。
6.省内异地就医符合“省内大病无异地”规定的,执行相应的待遇保障政策 。
第十条参保大学生异地就医由高校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学生向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转诊或异地就医,学校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后上传至市医保经办机构 。
参保大学生放假、休学、外出社会实践活动等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 , 按我市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 。
大学生异地就医前、就医中办理备案手续的 , 可以联网直接结算;未提前办理备案手续的 , 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携带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医疗费用发票等材料向学校医保经办部门申请,由学校医保经办部门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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