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实施细则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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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优化异地就医结算管理 , 构建政策规范统一、结算高效便捷的异地就医医保服务体系,根据《安徽省医保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3号)、《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市域外(不含境外,以下简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服务和结算管理工作 。
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异地就医备案及直接结算 。
(一)异地居住人员 。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等在市域外居住、生活、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 。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含国有、集体企业内退人员) 。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长期在异地生活居住的人员 。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单位派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含自主择业军转干部) 。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包括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因工作或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1.异地转诊转院人员,指所患疾病在我市内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含专科)难以确诊或无有效治疗手段,需要转往异地医疗机构就诊的人员 。
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指突发疾病在异地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置观察并收治入院治疗(以下简称留观)的人员 。
3.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指在异地非急诊抢救或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自行前往异地就医的人员 。
第四条参保人员可以按下列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一)异地居住人员 。可以通过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皖事通、安徽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安徽医保微信公众号、合肥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或向县(市)、区医保服务窗口申请备案 。备案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下同)、《合肥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和下列对应材料或《合肥市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附件2):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的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的单位派出证明、异地工作单位证明或工作合同之一 。
(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
1.异地转诊转院人员 。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凭有效身份证件在省、市三级医疗机构或县(市)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转诊转院备案 。异地居住人员需要转往备案地以外就医的,凭备案地最高级别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证明 , 通过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备案 。
2.异地急诊抢救人员 。参保人员异地急诊抢救的,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按技术规范上传急诊抢救相关标识 , 视同已备案 。
3.其他不符合转诊条件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 。
第五条参保人员线上申请备案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结果 。在经办服务窗口申请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不符合条件的,一并告知理由 。
第六条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及变更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备案有效期 。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长期有效 。其中 , 以个人承诺备案的,当次可按异地居住人员医保待遇执行,承诺人在承诺之日起1个月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备案信息转为长期有效 。异地转诊转院自备案后12个月内有效 。参保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根据病情需要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 。在备案有效期内入院或出院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视为在备案有效期内 。
异地就医备案原则上在异地就医前办理 。异地就医出院结算前补办备案的 , 视为有效备案 , 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直接结算该次住院医疗费用 。
(二)备案变更 。异地居住人员备案生效后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 。因退休安置地、居住地或工作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变更的,按未备案处理 。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或退休的 , 原备案自行终止 。采用个人承诺备案的 , 不得办理变更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需要转往备案地以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重新申请备案 。参保人员因险种变化的,备案信息同步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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