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二 )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的,应以重量或者容积为计价单位分类制定收费标准 。
第十三条【具体政策】?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应委托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运输处置单位进行收集、转运和处置 。
第十四条【差别化收费】?建立差别化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未分类的混合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明显高于分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减收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
第十五条【计量收费】?推进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改革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非居民厨余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机制;未实行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的地区,在收取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后,应以适当比例在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扣减,
第十六条【超额累进加价】?逐步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 。实际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合理确定定额和分档加价幅度,拉大价格级差 。各地应综合考虑非居民单位垃圾历史产生量、垃圾减量目标、营业规模及类型等因素,科学核定厨余垃圾定额,并动态调整,作为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机制的依据 。
第三章 征收与使用
第十七条【征收部门】 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 由各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由县级税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市、区)级以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组织征收并负责相关工作 。
第十八条【征收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应当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确定,可以按照月、季度或者年度收取;受托代征单位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 , 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 , 按照费用性质定期分别向税务或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申报缴纳,代收单位可适当提取代收手续费,具体政策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 。
第十九条【征收行为要求】 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网站醒目位置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 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
第二十条【使用要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管措施1】?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代收单位手续费从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成本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相应措施 , 规范管理 。
第二十二条【监管措施2】?建立部门间收费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支持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工作全面有效实施 。各级价格、财政、生活垃圾管理、税务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
第二十四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
第二十五条【其他】 本办法实施期间 , 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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