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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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反馈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6月4日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服务价格处),邮编050051 。
电子邮件请发至:yhy88600673@163.com
?征求意见稿全文:
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定义1】?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
第四条【定义2】 生活垃圾处理费 , 是指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 , 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费用 。
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
第六条【缴费主体】 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城乡统筹垃圾收运体系尚不完善、未实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农村地区暂不缴纳 。
第七条【管理方式及权限】?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住房城乡建设、省税务部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指导、协调做好全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和调整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等相关政策 。
第八条【减免政策】?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 。具体减免政策由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
第二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第九条【定价原则】?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在满足社会公共管理需要、并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础上制定 。
第十条【成本构成】生活垃圾处理费成本,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的成本,自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开始计算,主要包括运输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 。
第十一条【定价程序】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县(市、区)、雄安新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主要包括:
(一)本地生活垃圾处理基本情况和近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 。
(二)拟制定和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 。
(三)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及对相关行业和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评价 。
(四)其他有关事项 。
市、县(市、区)、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经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实行定额计费与按量计费相结合,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办法,但不得重复收费 。
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收,对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也可按照户或者人数为单位定额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照营业收入或者营业面积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对营运交通工具(包括机动车、列车、飞机等)可按照核定的载重量或者座位计收,也可按照垃圾产生量计量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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