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3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 厦门2020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 三 )


市台胞服务中心审查台湾同胞的社保缴纳年限、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交意向登记通过名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通过意向登记并告知理由 。
(二)摇号
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供的意向登记通过名单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摇号结果通过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摇号结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告知市台胞服务中心,由市台胞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 。
经公开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1-100号确认为本批次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 。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意向登记结果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未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参加后续批次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材料并参与摇号 。
(三)申请受理
1.经摇号进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向市台胞服务中心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未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该批次申请资格,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 。
2.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家庭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家庭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申请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全部材料的,市台胞服务中心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家庭 。
3.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需提交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
(2)台湾同胞申请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共同申请人中持有中国大陆身份证的,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台湾同胞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凭证;
(4)台湾同胞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共同申请人中如有本市农村居民,需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6)台湾同胞申请人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 , 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7)共同申请人已婚的 , 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共同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8)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
(四)审核公示
1.市台胞服务中心自申请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 , 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确认后将符合条件的台胞申请家庭名单正式函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 申请材料一并送至市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应书面通知台胞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 。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台胞申请家庭名单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婚姻、住房及信用情况进行复核 。
2.市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资源规划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申请家庭的人口、婚姻、住房及信用情况的协助调查 , 市民政、资源规划部门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 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批次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网站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复核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五)选房及配售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批次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名单、房源供应情况,制定选房方案,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以《选房购房手册》形式公布执行 。《选房购房手册》包括本批次选房的申请家庭名单、选房顺序、房源清单、选房规则、具体时间及地点安排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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