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 , 由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第3项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原售房单位接收后 , 由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
符合第4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 , 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 , 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 , 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 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保障性商品房未成年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 。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10.选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选房(交房)手续,经复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予以取消资格 。
七、其他事项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现行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厦府规〔2022〕8号)《厦门市台湾同胞申请保障性商品房规程》(厦府台港澳〔2022〕26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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