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2023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 厦门2020年第二批保障性商品房( 四 )


2.申请家庭应按照本批次《选房购房手册》的规定参加选房,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 。
3.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批次的购房资格 , 其本批次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1)未按《选房购房手册》规定参加选房的;
(2)选房后未当场在《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的;
(3)已签字确认并领取《房号单》《配售通知书》 , 但未在《配售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缴交购房款等相关购房手续的 。
4.选房及相关手续办理
(1)市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向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发放《选房通知书》,组织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在剩余房源中依次办理选房手续并出具《房号单》《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买受人、共有产权人确认书》、《配售通知书》 。
(2)市住房保障中心指导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
5.本批次房源建筑面积标准为二房型约60平方米、三房型建约70平方米 , 申请家庭可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在剩余房源中按意愿选房,房型的选择不受申请家庭的申请人数限制 。
(六)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坏贸鲎?,不得用于经营,不得违规转让 。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 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构成重大违约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按原购房价的3%~5%支付违约金,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
申请家庭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情形,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
2.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途径在本市拥有其它住房的,应当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 。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 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
退回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 。其中:
(1)年折旧率按1.43%执行;
(2)房屋交付年限为房屋交付年月与收回房屋年月之间的时间间隔折算为“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其中:收回房屋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中记载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交房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
购房家庭应在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限定的期限内退房及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注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等各相关手续;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将在购房家庭办理完毕前述全部事项后按销售合同约定方式计算退回价格并支付款项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退回)涉及的相关税费 。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 , 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购房家庭提交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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