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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初审、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制订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 , 指导和监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 配合市政府相关部门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目标、措施 , 并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初审、公示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总工会、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工商、税务、价格、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
第二章 保障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实施 。货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 按规定给予租金核减 。每个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方式 。
第六条 市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和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对低保和特困职工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
计算公式:租赁住房补贴额(元)=面积补贴标准(元/平方米)×(15平方米×家庭人口-家庭实际住房建筑面积) 。一人户按2人补 , 2人及3人户按实补,4人及4人以上户按4人补(几人户是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的) 。
第七条 采取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原租住公有住房的,实物配租后,原租住的公有住房无偿收回 。不能交出住房的 , 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可采取货币补贴方式 。原居住私房的,在市重点工程拆迁时,必须服从市政拆迁安置 。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月租金基价 , 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60元,一层加5%;二层、四层加15%;三层加20%;五层基价;六层减10% 。封闭阳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为0.8元,半地下室(储藏室)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按租金基价70%计算,阁楼前后檐高1.6米以上的按租金基价70%计算 。
第三章 保障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人均月收入低于600元(含600元);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
(二)连续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
(三)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 。
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优先解决市区低保无房家庭 。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 , 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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