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以户为单位确定 , 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 。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
第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 , 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第四章 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按照规定计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
(四)上级补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安排 。
第十六条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 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市政府每年要对市区、县(市)、贾汪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分别核算,属市区、县(市)、贾汪区的资金应及时结算并核拨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 , 不得低于10%,土地出让净收益按宗地进行核算提取 。不能保证及时计提的县(市)、区,比照从土地出让金中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办法执行 。以上两项资金到位后仍不足的,由财政予以安排 。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包括收购、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开支以及发放货币补贴,不得用于其他开支 。
第十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
第十九条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 。廉租住房建设要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 。新建廉租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等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 。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
第二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资金的 , 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第五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三)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市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二十三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 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或工作单位内进行公示 , 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 。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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