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 , 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 , 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五)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 , 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十六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 , 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 , 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 , 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 。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按约定期限退出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等内容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
【徐州市廉租房条件 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房管部门及财政、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督促改正 。
第二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
第二十九条 已享受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按照申请程序报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 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
第三十条 享受实物配租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年市区规定的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 , 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
(三)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 。
第三十一条 实物配租的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由承租人按照同地段市场租金水平缴纳房租;
(二)由承租人按照商品房价格购买 。
承租人拒绝接受前两项所列处理方式的,由市房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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