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二 )


(一)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上级财政补助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商业银行贷款;
(七)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
(八)社会捐赠的资金;
(九)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
第十五条 政府筹措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
第十六条 经政府批准同意,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筹措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可以由同级财政从归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偿还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二)各类开发区、街道、镇投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的住房;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直管公有住房;
(六)其他可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 。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共租赁房屋产权登记,但不得办理分户《房屋所有权证》 。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用地不得转变用途,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户转让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 。不得擅自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兴建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大中型企业、新就业人员较多的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 ,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者改造现有闲置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外来务工人员相对较少、没有建设用地的中小企业 , 在政府统一指导协调下,可通过合资合股合作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章 申请与核准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满5年;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市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人员可以作为独立家庭进行申请 。
申请人或配偶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 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 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四)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五)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共同生活的证明材料;
(六)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五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户为单位 , 除申请家庭夫妇外,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与申请家庭夫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
(三)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转让或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不满5年)的原住房面积;
(四)依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面积 。
第二十七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租赁公有住房的 , 以租约记载的使用面积乘以1.33系数;
(二)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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