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三 )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受理后,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 公示期限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所属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 , 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
(五)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六)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材料后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予以登记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
第二十九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当月起计算未满5年;
(二)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在市区正常缴存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
第三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 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有固定收入并有支付能力的证明;
(三)在市区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四)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区无私有房产(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租住公有住房;
(五)持有我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
第三十一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户口簿及其他居住证明;
(四)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存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
新就业人员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 。
第三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提供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并公示10天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经审核 ,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非以政府名义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由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自行确定配租结果,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及各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和区住房保障部门 , 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第五章 租赁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和收入线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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