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四 )


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需求及当地居住水平,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类型 。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必要的装修 , 配置基本生活设施,以满足租赁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 。应当充分考虑租赁对象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
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和特殊技能的人员以及从事艰苦岗位作业的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
第三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保障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入户调查、产权比对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并通过媒体及下发书面通知告知登记在册的申请人,同时将摇号方式、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 。
轮候期间 , 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变更登记 。对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 取消其保障资格 。
第三十九条 开发区、街道、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本辖区或者本单位的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租住;有剩余房源的,可以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调剂供给本地区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
第四十条 非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人应当及时将配租结果报送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四十一条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四十二条 已登记在册且轮候到位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 , 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 , 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第四十三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作为承租人,用人单位作为担保人,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户主作为承租人,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租金标准控制在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0%左右,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发布 。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定期调整、发布 。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初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初次承租期满后,承租人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可以续租 , 续租必须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新就业人员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 。
第四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公共租赁住房,也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活动 。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房屋和生活设施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租的;
(二)承租人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承租人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六)承租人将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的;
(七)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八)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
第四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