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四 )


13、关于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或意外高坠合理怀疑的相关辩护意见 。
经查,案发前张波曾通过手机搜索过“2娃同时摔到楼地”的内容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张波、叶诚尘为扫清障碍以达到结婚的目的,多次共谋策划将张某甲接到张波家中,以便让张波同时将两名幼童杀死,叶诚尘为此多次催促张波作案,并限定作案时间 。张波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供认其将两个孩子的双腿抱住同时从卧室飘窗处掀下楼的事实,与《现场勘验笔录》、DNA 鉴定结论、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证实飘窗窗台上有张波的赤足足印、飘窗处有两名被害人的掌纹痕迹、二被害人系高坠死亡等内容相印证,与证人证实两名被害人同时坠楼的内容相吻合 。张波母亲的证言详细描述了案发当日其与二名被害人在家以及张波进出案发现场的过程,与事发楼栋监控视频相吻合,证实案发时除张波及二被害人外没有其他人在家中 。张波及叶诚尘在二审之前从未提及案发现场还有第三人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波直接实施了杀死二被害人的行为 , 足以排除其他人作案或意外高坠的合理怀疑 。二审庭审中张波关于吃了感冒药记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人在场、记不清楚其听见二名被害人坠楼后前往次卧室过程中是否看见有其他人在场的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要求对案发现场原物提取的毛发、皮鞋鞋印、张波案发前服用的感冒药成分进行鉴定以及对死者张某甲头部的伤情进行侦查实验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波和上诉人叶诚尘共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二被害人死亡 ,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波与叶诚尘为扫清结婚障碍,二人积极共谋后 , 决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波的两名子女 , 张波从15楼飘窗窗台将正在此玩耍的二被害人掀出窗外坠亡 , 直接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叶诚尘积极出谋划策,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并为张波限定最后作案期限,最终促使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 。
14、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张波系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
经查,张波案发前与叶诚尘积极共谋杀害二被害人,为创造作案机会,先后两次将被害人张某甲接到家中,作案时双手抱住二被害人双腿从15楼掀出窗外,致二被害人高坠身亡,其行为属于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故意杀人,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张波具有自首的相关辩护意见 。经查,公安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在对张波和叶诚尘的手机送检后 , 恢复了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二人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人员通过电话假意通知二人到派出所领取手机,之后将二人抓获 。张波不具有自动投案情节,不构成自首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文章插图
今年1月,张波接连写三封信给陈美霖请求原谅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谢寅宗 图
15、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对张波、叶诚尘量刑过重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经查,张波婚内出轨,叶诚尘明知张波已婚并育有子女 , 仍与之交往,并多次表示不能接受张波的子女,二人为扫清障碍达到结婚的目的 , 积极谋划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波的两名亲生子女 。张波罔顾人伦、泯灭人性,将自己无辜的亲生子女从15楼掀下,直接实施杀人行为,造成二名无辜稚子惨死 , 叶诚尘以自己和家人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为由,泯灭人性、丧尽天良,多次催促张波杀死张的两名子女,尤其是在张波犹豫不决的情况下,又以家人不同意二人在一起、分手、不见面等威胁逼迫张波实施杀人行为,并为张波限定最后的作案期限,其主观心态上积极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 急迫性更甚于张波,对促成张波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起到支配、决定性作用 。案发后,张波在坠楼现场撞墙痛哭,以掩盖其罪行,并与叶诚尘一起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统一口径,妄图逃避罪责 。二审期间,张波当庭翻供否认其犯罪事实 , 叶诚尘避重就轻,逃避罪责,二人毫无悔罪之意 。张波虽然多次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意愿,但是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赔偿行为,被害人亲属也明确表示坚决不接受任何赔偿 。本案在网络上披露后 , 引发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对二上诉人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 。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死张波的二名年幼子女,罔顾国法天理人情 , 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践踏社会良知,其作案动机特别卑劣,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影响极坏 , 对此种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依法均应严惩,原判根据张波、叶诚尘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二上诉人的量刑适当 。故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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