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三 )


10、关于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叶诚尘有家族精神病史,叶诚尘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申请对其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相关辩护意见 。
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举示的叶诚尘奶奶的《救助证》、《医学诊断证明书》、《病危通知书》《门诊病历》、证人的询问笔录、叶诚尘姑母的《门诊病历》、《处方》、《抑郁自评量表报告》、《简明精神病量表报告》、《焦虑自评量表报告》、《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相关记录、出院相关资料、左手小指伤情图片、证人的调查笔录,拟证明叶诚尘有家族精神病史 。经查,首先,上述门诊病历等虽诊断叶诚尘奶奶和姑母患精神分裂症,但同时建议二人到精神专科医院就诊,说明前述诊断并不具有权威性,且叶诚尘奶奶和姑母到上述医院门诊就诊的时间均在本案二审立案之后,前述证据不能证明叶诚尘家族有精神病史 。其次,叶诚尘与张波案发前长达数月的微信聊天记录未反映叶诚尘有精神异常之处,叶诚尘长时间与张波共谋并精心策划杀害张波的二名亲生子女,且在与张波微信聊天中还提醒张波撤回信息 。案发后叶诚尘删除了其与张波的微信聊天记录,到案后前三次供述均否认犯罪事实 。叶诚尘具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和自我保护意识、反侦查意识 。再次,叶诚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一审、二审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情绪稳定,思维清晰,回答问题切题 。最后,叶诚尘完成了大专文化教育,案发前一直在企业中从事财务工作,其父母和朋友的证言均未提及叶诚尘具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或者家族有精神病遗传史 。综上,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叶诚尘作案前后精神正常,具备正常的控制能力和辨认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并依法驳回其对叶诚尘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 。
11、关于上诉人叶诚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 张波在已婚并育有子女的事实上对其进行了欺骗 , 其得知真相后并没有继续与之交往,杀害二被害人是张波提出的,其没有多次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 , 案发前一天也没有因为张波未作案而不满,案发当天其曾劝张波放弃伤害孩子的相关上诉理由;上诉人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案发时叶诚尘主动提到“算了嘛”,意图让张波放弃实施犯罪的辩护意见 。
经查,原判认定叶诚尘得知张波育有子女后仍与张波交往 , 多次催促和威逼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案发前一天因张波未作案而心生不满的事实,有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波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供述以及叶诚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张波、叶诚尘相互推诿系对方提起杀人犯意,且二人的微信聊天内容及在案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谁先提出犯意 , 故认定犯意的提起系张波或叶诚尘的证据均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原判认定叶诚尘与张波共谋杀害二被害人符合证据裁判原则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叶诚尘杀死二被害人的犯意非常坚决,强调必须将两个被害人一起杀害,叶诚尘关于案发当天曾劝张波放弃实施犯罪的辩解 , 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证实叶诚尘多次催促和威逼张波作案案发当日13时41分许仍通过微信询问张波其母亲是否离开的证据相矛盾 。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2020年11月2日,2名幼童从重庆南岸区锦江华府4栋15楼坠下(红圈处) , 检方指控孩子父亲涉嫌故意杀人 。澎湃新闻采访人员 谢寅宗 资料图
12、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原判不予认定叶诚尘以割腕和跳楼自杀威逼张波作案的事实 , 变相加重张波罪责的相关辩护意见 。
经查 , 原判根据叶诚尘手腕伤痕的情况 , 结合其多次供述的内容,认为叶诚尘案发时以割腕自杀相威胁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因此未认定该事实,这是基于对在案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作出的认定,符合证据裁判原则 。关于叶诚尘以跳楼自杀威逼张波作案,除了张波自己的说法以外,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反之在案证据证实了张波为实施犯罪积极创造条件 , 并趁其母亲外出之机杀害二被害人 。此外 , 原判明确认定了叶诚尘通过其他言行威逼张波实施犯罪,张波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 , 与叶诚尘共谋后亲自实施杀害两名亲生幼童,叶诚尘是否以自杀相威逼,均不影响其罪责 。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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