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张波(左)、叶诚尘
澎湃新闻获得的该案二审判决书共有46页,其中重庆高院就张波、叶诚尘及辩护律师提出的15条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一一回应,均不予采纳 。
如关于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叶诚尘有家族精神病史,叶诚尘本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辩护意见 , 重庆高院认为,叶诚尘具有现实的作案动机和自我保护意识、反侦查意识,庭审中精神状态正常,思维清晰,且完成了大专文化教育并在企业中工作,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关于叶诚尘提出杀害二被害人是张波提出的,其没有多次催促和逼迫张波作案的上诉理由,重庆高院认为,叶诚尘得知张波育有子女后仍与张波交往,多次催促和威逼张波实施杀人行为、案发前一天因张波未作案而心生不满的事实,有客观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张波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的供述以及叶诚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
关于张波、叶诚尘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张波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或意外高坠合理怀疑的相关辩护意见,重庆高院认为,张和叶的微信聊天记录、张波供述、现场勘验及相关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 , 足以认定张波直接实施了杀死二被害人的行为,足以排除其他人作案或意外高坠的合理怀疑 。
以下是二审判决书中重庆高院对张波、叶诚尘上诉理由及律师辩护意见的评判:

重庆姐弟坠亡案二审判决书:逐条评判15条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文章插图
重庆高院 资料图
1、关于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存在刑讯逼供、疲劳审讯、诱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 。
经查,讯问张波、叶诚尘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 , 二人在讯问过程中神情自然,公安人员没有殴打、威胁等非法取证行为,讯问结束后,二人对讯问笔录自行核对修改并签名摁印予以确认,叶诚尘的讯问笔录上还有其亲笔修改的痕迹并摁印予以确认 。张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一审期间的供述基本一致 , 二人的供述彼此对应,与在案的其他主客观证据相印证 , 也与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吻合 。
本案侦查程序合法,公安机关对叶诚尘调换羁押场所符合规定,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在看守所监舍内对叶诚尘实施诱供 。综上 , 二上诉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2、关于上诉人张波的辩护人提出公安人员使用《传唤证》对张波非法拘禁的相关辩护意见 。
经查,公安人员于2020年11月10日18时至次日15时将张波传唤到办案地点进行讯问、传唤时间未超过24小时的事实有经张波签名摁印确认的《传唤证》《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安人员的上述传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
3、关于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手机提取程序严重违法 , 涉案手机及对手机作出的《检验报告》、 手机搜索记录应当予以排除的相关辩护意见 。
经查,案发当日,公安机关以张波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立案侦查 。次日,公安人员对张波进行调查中发现张波案发当日行为异常 , 且张波与其女友叶诚尘的微信聊天记录全部删除,不符合常理,通过查看张波的手机发现其曾通过手机搜索过“2娃同时摔到楼地”的内容 , 遂对张波的手机进行提取扣押,并对随后通知前来接受调查的叶诚尘的手机进行提取扣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的规定 。虽公安机关扣押张波、叶诚尘的手机没有出示《扣押决定书》并让二人签名确认,扣押程序存在瑕疵 , 但公安人员制作了《提取及封存笔录》并全程录音录像,二人未表示异议并签名确认 。在没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对相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证明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 。公安人员提取叶诚尘手机时未对其进行人身搜查 , 由男性公安人员提取不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审中公安人员对未出示《扣押决定书》作出了合理解释 , 故公安机关提取扣押张波、叶诚尘手机,不属于应当排除的情形 。公安机关提取张波、叶诚尘的手机送检,经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检验,依法作出的《检验报告》 , 经一审庭审举示、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故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 本院不予采纳 。对叶诚尘的辩护人调取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出具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申请,依法予以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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