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岗,中通回应!能认定为工伤吗?人社局: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 二 )


庭审中,第三人、龚明单位代理人介绍 , 龚明有缴纳工伤保险 。龚明是单位下属最大院所的副院长,同时兼任该院一专业所所长 , 下面带着三四十名员工 , 其工作任务确实比较繁重 。龚明平时有锻炼,没听说有什么身体问题 。
该单位代理人表示,同事们听到响声才去查看 , 确实无人目击事发第一情况 。
关键的诊断证明书

郑州市院前急救病历显示 , 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事发当日的郑州市院前急救病历记录记载,龚明的既往病史为“否认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等病史”;体格检查一栏中记载,龚明脉率0次/分、呼吸0次/分、神志丧失等,头颈部两侧瞳孔对光反应消失、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等 。
在河南高院的庭审中,中原区人社局诉讼代理人承认,人社部门并未去医疗机构调取过龚明事发前的医疗或体检记录 。其称,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是突发疾病后倒地所致 。因龚明是突发疾病,因此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条款 。其还表示,人社局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是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两家医院的诊断证明书 , 都没有“创伤性”这三个字 。“作为人社局,无法认定,也不可能认定他有外伤,或者是出血了就有外伤 。”该代理人说 。
法官当庭询问,如何理解急诊病历记录的“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对此,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业务工作负责人表示,120第一时间到现?。?医护“可能是按照实际情况记录的” 。(但)事发次日的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并没有任何外伤描述,并且,人社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最终会以诊断证明书为法定依据 。治疗和检查过程中记录的一些细节,只是一个参考 。若是外伤引起,诊断证明书会写明“创伤性(编辑注,如创伤性脑疝)” 。

龚明的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 , 郑州市中心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前,龚明已经做过去头骨瓣减压术等手术,部分头骨已被摘除 。
2月13日,郑州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告诉澎湃新闻,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后枕部外伤 , 还是不小心绊倒摔到头后枕部导致脑出血、不小心倒地摔到头后枕部诱发疾病 , 作为医生,他无法判断 。要作出该判断,需结合视频监控、目击证人说法和死亡鉴定 。他表示,不能直接排除某一种可能 , 弄清楚有一定难度 。他曾接诊过小孩从一米高处摔倒伤到头部,致脑出血最终死亡的情况 。此外,情绪过度激动等,也可能导致脑血管破裂 。
河南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签字医师则向澎湃新闻表示,龚明被送到该院时,已处于弥漫性脑水肿状态 。或许,首家医院通过检查和手术,医生能判断龚明事发前身体是否有相关疾病 。即便如此,医生也难以判定龚明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头后枕部外伤,还是因为不小心绊倒等原因伤到头后枕部诱使病发 。
案例:不能排除外伤可能性,法院支持认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 , 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予认定工伤 。
澎湃新闻注意到,2020年10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曾判决一起案件,支持认定工伤,因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是外伤造成的可能性” 。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王某法系郑市某公司职工 。2018年8月17日,王某法在工作区域打扫卫生时,突然从垃圾车上摔倒 , 意识不清,被送医救治 。2018年8月31日,王某法死亡 。死亡原因:脑疝 。2018年9月,其女儿王某娟向郑州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12月,后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王某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8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郑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责令重新作出 。郑州市人社局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年11月作出行政判决书,认为在不能排除王某法脑疝的形成与因工作原因而摔倒受伤等可能性的情况下,郑州市人社局直接认定王某法脑疝的形成是其自身原因所致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019年12月 , 郑州市人社局经过重新调查核实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王某法所在公司对此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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