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分拣工凌晨猝死在岗,中通回应!能认定为工伤吗?人社局:60周岁不属于劳动者范畴......


监控画面截图
据西部决策2月21日消息,中通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 。21日,宁波人社局表示 , 60周岁本身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如果没缴纳工伤保险,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60岁以上人群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已经退休不属于劳动者,参加商业保险的按商业保险赔偿;另一种是没有养老金,单独缴纳工伤保险的人群需要认定是否为工伤,如果是将按照正常流程赔偿 。

视频截图
据西部决策此前援引沸点视频报道称 , 2月20日 , 浙江宁波 。孙先生60岁的大伯在浙江宁波中通快递分拣中心工作,2月15日凌晨3:50分左右 , 因心脏骤停猝死在岗位 。
孙先生称,和宁波中通公司沟通此事,但只有法务、人事和组长来谈,迟迟未给处理方案,后中通方面称愿意赔付意外保险金额 , 额外给丧葬费和人道主义费用 。家属并未接受此方案 , 表示希望按照工亡流程处理 。目前离世员工还在殡仪馆 。
延伸阅读
男子工作时倒地抢救多日死亡未被认定工伤,河南省高院提审
听到“咚”的一声响后,同事到龚明(化名)办公室查看,发现他已倒在办公室地上抽搐 。因龚明是在独立的办公室,无人目击事发第一瞬间的情况 。120急诊检查显示,龚明头“后枕部可触及出血” 。
送医后 , 35岁的龚明一直昏迷,被诊断为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
其间,龚明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社局认定 。龚明经抢救多日后死亡,其家属起诉中原区人社局,并将龚明单位列为第三人,要求撤销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作认定 。一审、二审均败诉后,龚明家属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开庭审理,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
2月9日下午,该案在河南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
龚明究竟是突发疾病倒地后造成脑后枕部出血,还是不小心绊倒伤到头部、不小心绊倒伤到脑后枕部诱使病发?这是该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2月13日 , 两份龚明诊断证明书的签字医师均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对此无法判断 。
无人目击的“倒地”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2年6月作出的二审判决书显示 , 该院查明,2021年9月16日16时3分,龚明在办公室突发疾病跌倒,经120急救后送至郑州市中心医院救治,次日该院出具的出院诊断为:1.重症蛛网膜下腔出血、颞叶脑出血、脑水肿、脑疝;2.心肺复苏术后……转院后 , 河南省人民医院2021年9月17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上入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心肺复苏术后 。
中原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龚明(化名)工伤决定书
2021年9月29日,龚明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2日,中原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龚明经抢救救治48天无效后,于当年11月2日死亡 。家属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重新认定,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了该诉请 。
判决书显示,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认为 , 龚明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跌倒 , 其所受伤害并非事故伤害所致,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 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 , 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自龚明突发疾病至其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已远超48小时 , 因此,也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
龚明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提交的刘某龙的证人证言显示,事发时,他在龚明办公室2米远的地方,听见“咚”的一声响,以为是哪儿桌椅倒了 。随后看到同事王某大喊“龚工”,并见王某往龚明办公室里跑 。他跟了进去,看见龚明倒在办公桌旁,头在桌子腿底部金属横杆旁 。横杆和龚明头部旁边的地板砖上都有少许血渍 。随后,他赶紧走出办公室拨打了120 。
刘某龙告诉澎湃新闻,龚明的办公室是在一个大办公室角落隔出的单间,从外面无法看到里面,因此没人看到如何事发的 。
收到二审判决后,龚明家属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院裁定提审本案 。2023年2月9日,该案在省高院开庭 。
龚明家属认为 , 龚明生前曾体检,并没有相关疾病,事发前曾说工作压力太大了,龚明是不小心被绊倒致后脑受伤并最终死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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