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广州医保就医政策 广州2021年医保新规定( 三 )


(二)对于不需要选定就医机构的门诊特定病种 , 已办理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在异地相应医疗机构就医 。
(三)对于需要选定就医机构的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不含家庭病床),已办理待遇认定的,参保人员须在异地相应医疗机构中选点就医 。
(四)省内跨市就医人员可以在符合资质的就医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全省统一的门诊特定病种待遇认定 。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进行生育产前检查的,须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在异地医疗机构中选点就医 。
第二十五条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确需在异地非联网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以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时提供就医地范围内不超过3家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核实后作为其异地就医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以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情治疗需要、迁移新居住地等原因 , 需要前往已备案的就医地以外的其他地区就医的,以及需要重新选择非联网医疗机构或者普通门诊待遇享受方式的,或者个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 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第二十七条 属于以下异地就医情形的,参保人员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注销手续:
(一)参保人员返回本市居住、工作或者学习的;
(二)参保人员已由原用人单位办理终止参保,并在新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
(三)因情况变化,已不属于国家、省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 。
第四章 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包括: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异地就医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因待遇追溯、医疗保险系统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在定点医药机构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
(三)符合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医疗费用 。
参保人员已在异地联网医疗机构记账结算的医疗费用,不得再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 ,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时,属于定点医疗机构的,以就医地医疗保障部门确认的机构级别为准;属于非定点医疗机构的 , 以就医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机构级别为准 。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当在结算医疗费用后及时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自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次日起超过3年未办理报销手续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因不可抗力或者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 , 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本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
第三十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申报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审核后 , 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在3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参保人员 。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等名单,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本办法规定的指定定点零售药店是指已完成信息系统改造、与广东省电子处方流转中心对接并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 。具体名单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另行公布 。
本办法规定的医保医联体是指由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组成 , 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共同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紧密型医疗联合体或者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 。
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基金是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和居民医保基金 。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本市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双通道”药品处方流转、费用结算等服务 。
第三十五条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制定各项手续办理的业务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号)以及《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1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对本办法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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