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2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告诫书》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告诫书》对于“严禁”行为规定十分细致,详细列举了10种禁止的行为,其中包括了“仅以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宣传、标识标签、说明等违反一般规定为由要求经营者赔偿进行投诉举报”、“明知或应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再以提起投诉举报、向媒体曝光等方式要挟生产经营者索要赔偿金”、“多人对同类事项进行大量投诉举报 , 投诉举报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等公众常见的“知假买假”举报行为 。
对于出台《告诫书》的目的说明中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释,是为了持续优化当地发展环境和营造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同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坚决制止恶意投诉举报行为,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
对于哪些是“恶意投诉”,相关市场监管局表示,他们在受理投诉举报或在处理投诉举报中,一旦发现投诉人、投诉事由存在“严禁”的内容,他们将进行甄别处理,一旦判定为恶意投诉,“我们将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将立即终止调解” 。两家市场监管局还表示,他们将积极广泛征集、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利用投诉举报进行敲诈勒索、威胁恐吓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责任 。”
2月中旬以来,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多次联系了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试图就该份《告诫书》出台的相关背景和细化落实措施等进行采访,但工作人员均以需要汇报为由,没有给出具体的回应 。
巴中相关知情人士告诉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 恩阳区、巴州区市场监管局出台的这份《告诫书》 , 本质上是为了纾解市场主体的经营压力,防止恶意知假买假行为给企业增加营运负担 , “通告里面也说得很清楚了 , 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权益 。动辄10倍惩罚性赔偿,对于很多小微商家的经营可能就是雪上加霜了 。”
该人士表示,这份《告诫书》的出台并不是说支持造假或者销售伪劣商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会一如既往的维护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知假买假是一个风口,当地也没有想到这份《告诫书》会引起这么大的反响 。”
“知假买假”的法律漩涡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法院判决支持“职业打假人”索赔请求的案例,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对“对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处理、知假买假者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的问题”进行了答复,进一步明确“考虑食药安全问题的特殊性及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我们认为目前可以考虑在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的情况,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行为” 。
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公认 , 现阶段食药品领域中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 。
知名打假人王海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回忆表示,过去一段时间食品药品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职业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机构建立了默契,大量“知假买假”案件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但随着打假人群体的壮大,法院、市场监管部门的态度便开始改变,各地对于职业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认识开始变的不统一起来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为关键字检索出2022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文书进行梳理发现,各家法院判决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19篇,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共有81篇 。不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法院判决中,除了证据不足的程序性理由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法院认为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进而对其索赔请求不予支持 。
2019年12月,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25810号判决在众多涉及“知假买假”的案件中颇具代表性 。法院查明,2019年1月30日,职业打假人李某通过淘宝购物平台购买了被告人生产的“宫廷御贡”礼盒20盒,随即原告便以涉案商品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生产日期为由诉至法院 。原告提交了相应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后,北京互联网法院支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支持十倍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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