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巴中将“知假买假”列入恶意投诉范围,职业打假人面临法律窘境( 二 )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主审法官在判决的说理部分对驳回索赔请求的原因进行了说明,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因此食品标签的标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食品安全问题,而要区分具体情形予以确定 , “本案中,被告提交了相应的生产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原告多次诉讼索赔 , 原告的行为表明其对食品类似瑕疵的认知要远远高于普通消费者,涉案产品生产日期的标注问题不会对原告造成安全误导” 。
是否支持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对于当事企业的“索赔”是否属于敲诈勒索、巴中市恩阳区、巴州区市监局这样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又如何一视同仁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和市场经营主体的权益 , 从学术界到实务界再到舆论界,已引起讨论 。
争议中的打假人
对于即将到来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曾经自诩为职业打假人的冯珊并不那么期待了 , “现在的食品企业、商家都十分的小心了,一般的低级错误或者有风险的食品药品不容易找了,都是四五线小地方才会有了,成本越来越大了 。”
冯珊是在2020年以来才加入并接触到打假的群体之中 , “我不能说是职业 , 最多只是算兼职 。”冯珊表示,选择的打假对象多是通过网络渠道销售的食品、保健品,“这些东西行业门槛低,利润则是出奇的高,买的人多容易被发现,有些产品问题还是很严重,生产批号、许可证编号都是乱编的,但能在主流电商平台上找到 。”
对于冯珊来说,她认为自己的行为还是有着重要的意义,至少可以阻击一部分公然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不法商人,“不接触这个行业 , 绝对不会想到这行的空间还这么大 。”对于维权的方式,冯珊说听闻不少的同行涉及了敲诈勒索的刑事调查,有的还因此“进去了”,这让她小心了起来,“我朋友给我建议 , 所有的索赔都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进行,不要直接谈,不然很容易被抓进去 。”
冯珊并不避讳自己打假的目的是赚钱,“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不光彩的事情,这是一个双赢的事情,我作为举报人依法得到了赔偿,社会或者消费者也因此减少了因为伪劣食品药品而利益受损的可能,这有什么问题?”
“知假买假”的职业打假人,不仅面临着民事索赔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窘境,甚至还有可能因为自己的索赔而涉及刑事犯罪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院2021年12月编发的文章称 , 知假买假后的索赔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对行为人主观目的和行为方式合法性的考察,知假买假后索取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范围或合理范围,或者索赔多次且数额较大的 ,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在索赔过程中使用欺诈、胁迫等手段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
职业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无论是在刑事责任还是民事判决中 , 都存在极大的争议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刚律师对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表示 , “知假买假”之所以近年来引发越来越多的争议,原因就在于打假人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他们的触手伸向了许多弱势的小微企业甚至个体商户,“人们对知假购假者是否属于消费者和以牟利为目的索赔是否道德的认知争议,是这个话题的核心,法院的判决和行政裁决都面临着如何对待这两者的问题” 。
郭刚律师表示,法律中惩罚性赔偿原则的确定是我国法治参与社会治理的重大创新 ,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严厉制裁失信者、有效警示全行业、全面教育社会公众的功能,实行这么多年以来也培养了一大批热心公益的理性公民,不能盲目否定这样的制度,我们其实争论的是是否允许利用这一制度谋取私利 。”
职业打假的情况比较复杂 , 既不能一棍子打死,这样的话问题商家就可能失去了“天敌”,要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 但是也不能听任职业打假滥用行政、执法资源,肆意骚扰商家 。这需要给出更精准的执法、司法政策,分门别类,有的放矢,精准施策,引导职业打假者依法维权、为公益出力 。
“不能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从出现到壮大,本质上还是反映了不合格商品存在的事实 , 消费者权利的保障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两者都必须平衡”,郭刚建议 , 司法部门应该进一步细化“知假买假”行为性质认定和司法裁判规则,利用好惩罚性赔偿这一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消费者正当维权法律一定会支持,维护市场经营环境受益的是全社会,但利用瑕疵‘碰瓷’小微商户也绝对不是能容忍的,这需要法律和执法者去进一步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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