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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的执行分为以下情况:
1、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 , 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 同时执行 。
第五十七条 ,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 , 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2、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
根据《刑法》第五十八条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 在执行期间 ,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 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3、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
【如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 由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期满 , 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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