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调岗,原岗位不给安排工作怎么办?


谢邀!这个问题 。本人认为 。每个同志 。当你步入企业(职场)的大门 。就必须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去执行(定编上岗制为前题的各项附加制度……)现已主题分解 。一个企业就是用人的地方(从高层领导、各中层部门领导、車间班组到个人)从中企业人事管理部门 。经高层领导的认定 。有一定的调配权(部门之间、車间之间的管理人员……)也不知题主是哪个岗位的 。只能假设你是生产技术部门一名管理者 。对产品的技术指标比较全面、对客户返回的质量信息也清楚 。同时你也是个工作的强者 。这时企业的销售部门缺人手 。尤其独当一面的管理者 。高层领导第一考虑的就是你(这是部门之间平调……)作为你 。不可以讨价还价 。这是领导信任你 。同时权衡企业管理机构!
【不同意调岗,原岗位不给安排工作怎么办?】众上述所言 。每个同志 。你是为了切身利益来企业工作的 。企业发展了、个人也有甜头了!何乐而不为呢?听从领导服工、展现自己的亮点!仅此回答 。如不当之处、请见谅!
其他观点:
一、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我认为 。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单位 。对生产经营及员工管理有自主经营管理权 。劳动合同是静态的书面约定 。为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当然有权出于生产经营需要 。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否则 。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僵化 。无法实现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用人自主权 。因此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对劳动者的调岗主要包括协商一致调岗、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调岗、用人单位依法调岗几大类 。由于双方协商一致基本上无争议 。故后面两种 。也可称为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调岗 。所引起的争议较多 。
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对此问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该纪要第22条规定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 。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予支持:(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 。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 。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 。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规定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调岗需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缺一不可 。如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同时 。在调岗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旷工等为由作出辞退行为 。将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并存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的风险 。同时 。是否符合上述四个条件 。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而不在于劳动者 。而调岗的核心又在于“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这两个核心要件上 。如何界定调岗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基本相当” 。省高院的纪要没有作出更进一步的说明和解释 。需要司法实践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综合确定 。是否存在“侮辱性和惩罚性” 。也需要结合调岗前后劳动者的人格是否受到侮辱、可否存在社会评价降低、是否存在处罚的事实等进行了综合认定和判断 。
三、本案之所以用人单位能胜诉 。主要在于:1、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的待遇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应当拥有合理的调整岗位的权利;2、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仅是“管理” 。戴某工作调整前后的级别及待遇并未改变 。3、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对部分人员的工作内容及相关部门构架进行调整的行为 。并非仅针对具体个人的行为 。因此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第1条解决了合法性、合理性问题 。第2条解决了薪资水平大致相当的问题 。第3个问题不仅解决了合理性问题 。同时不具备侮辱性和惩罚性 。在此情况下 。戴某拒绝公司的8次通知 。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 。属于行使用工自主管理权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依法辞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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