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 四 )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第三章 投?? 标第三十五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参加投标 。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
施工投标人与本标段的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存在相互控股或参股或法定代表人相互任职、工作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21 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违反上述规定的 。相关投标均无效 。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考核以联合体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为依据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
联合体成员间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 。明确牵头人以及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并将协议连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 。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联合体中标的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投标影响公正性的 。其投标无效 。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 。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其投标无效 。
第三十八条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 。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 。招标人应允许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对已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进行撤回或补充、修改 。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补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 。应当以正式函件向招标人提出并做出说明 。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 。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文件的规定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 。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 。签收保存 。不得开启 。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三)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
招标人拒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 。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拒收情况 。并将该记录签字存档 。
第四十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 。应当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 。投标人有权撤销其投标文件 。并收回投标保证金 。
第四十一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认定标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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