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全文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被告张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0.5% 。
文章插图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 。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 特殊法人签订担保合同效力网友提问
A企业向甲银行贷款,甲银行要求 A企业提供担保 。A企业所在地的县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同意作为A企业的保证人,明确表示:“如果A企业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县政府将负责解决,不使甲银行在经济上蒙受损失 。”那么甲银行与县政府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
常律谈“典”
【物权担保法全文 担保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
甲银行与县政府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县政府明知无保证资格而签订保证合同,因此给债权人甲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本案中保证人县政府是机关法人,且不属于法律除外情形,签订保证合同时,甲银行明知县政府不能作为保证人,依然同意和其签订保证合同,故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 。县政府明知无保证资格而签订保证合同,存在过错,因此给债权人甲银行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过错的赔偿责任 。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是关于特殊法人签订担保合同效力如何的规定 。机关法人作为特别法人,其拥有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如果认定机关法人可以作担保人,可能会造成国家财产损失 。
《民法典》是对《担保法》第8、9条的吸收和概括 。《担保法》第8条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担保法》第9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违反该条的法律后果,无疑应该是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
因此在这里提醒债权人如果接受机关法人的担保,不仅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担保,而且可能会造成脱保的风险 。担保合同无效时,机关法人最高对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1/2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具体承担责任的比例有酌定的权利,可能认定机关法人仅承担1/3、1/6等份额的责任 。所以债权人应当对国家机关提供的担保持谨慎态度,切勿错误的以为拿到县政府的担保承诺,就以为进入了保险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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