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确认收入(或利润)的 *** 和顺序为:①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③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
A公司将廉租房建造完毕移交政府部门捐赠行为,应视同销售处理 。本案中,A公司该住宅项目中没有建造与廉租房相同类型的开发产品,也没有其他纳税人开发类似廉租房的市场公允价值作参考,因此应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无偿移交廉租房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L市所在省确定的“销售不动产”成本利润率为20%,A公司应确认 *** 房地产收入32108.11万元[330x9000(111%(%)]
(5)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以下简称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
本案中A公司建造并无偿移交的廉租房单套面积未超过50平方米,符合《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人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发布)的规定,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待遇 。
(6)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在其他住房项目中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本案中,A公司建造并无偿移交的廉租房单套面积未超过50平方米,可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的免税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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