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托帮邻居接小孩回家,孩子路上意外溺亡,法院:担责10%赔7万

庭审现场 视频截图
法院审理
学校担责三成 受托人担责一成
兴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晓雨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黎丽诗、闫宏作为黎晓雨的法定监护人,对黎晓雨的生命安全负有法定监护责任,正是这种监护责任的缺失,导致黎晓雨不能正确认知独自回家并过河的危险性并拒绝由谭伟余接回家 , 以致悲剧发生 。黎晓雨溺亡与其父母疏于监管教育具有因果关系,其父母对黎晓雨溺水死亡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
学校开展课后延时服务系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且即使学校延时放学,作为学生家长亦会等候至学生放学,故学校开展延时服务、延时放学与此案发生没有因果联系 。但由于学校对于接学生放学的管理不统一,造成接生混乱 。学校保安也没有严格执行学生出校园由家长带领的规定放黎晓雨独自出校门 。学校对于黎晓雨独自出校门后溺亡存在管理不当,造成黎晓雨脱离学校及监护人的监管,以致最终造成黎晓雨溺亡的后果 , 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
谭伟余受黎晓雨奶奶的委托接孩子放学 , 在受委托期间负有特殊的安全注意义务,应避免黎晓雨遭到不必要的伤害 。但是谭伟余在接黎晓雨时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而是低头看手机,没有及时发现黎晓雨离开教室后独自出校门 。谭伟余在追黎晓雨到某村路口时 , 黎晓雨表示要走小路回去 。谭伟余已经预见黎晓雨一个人走小路回家必须过河而河床涨水有危险,没有将孩子叫回,错失了挽回悲剧的一次机会 , 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因此,谭伟余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 。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行为及对损害后果的影响程度,兴安县法院酌定对于黎晓雨的溺水身亡由黎丽诗、闫宏承担6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谭伟余承担10%的责任 。

男子受托帮邻居接小孩回家,孩子路上意外溺亡,法院:担责10%赔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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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视频截图
法院判决
临时接受委托 也要尽保障义务
兴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黎丽诗、闫宏18万余元(已扣除学校支付的5.5万元);谭伟余赔偿黎丽诗、闫宏7万余元 。
“我善意无偿帮接送孩子,完全没有料到会有如此后果,我对黎晓雨的死亡表示惋惜 。但我在接送孩子过程中 , 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谭伟余不服一审判决,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桂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 , 谭伟余临时接受委托,在接自家孩子放学时顺便将黎晓雨接回,属于无偿提供帮工 。谭伟余接受委托事务后,应当尽心尽力完成受托的事务,避免黎晓雨受到侵害,在接送过程中应当谨慎小心 , 尽量降低事故发生的隐患,消除接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但谭伟余在等待时一直低头看手机,未能发现黎晓雨走出教室 。谭伟余追到路口看见黎晓雨时,明知此时河床涨水存在危险,却放任黎晓雨自己回家 , 只是打电话叫黎晓雨奶奶到河边接人 。黎晓雨作为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潜在危险的认知,谭伟余在接送黎晓雨时更应当尽到特殊的保护注意义务 。
桂林市中院指出,谭伟余无偿替黎丽诗接送孩子的确属于善意行为,在道德及法律层面值得肯定 。但由于谭伟余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重大过失,一审法院酌定谭伟余对黎晓雨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
【男子受托帮邻居接小孩回家,孩子路上意外溺亡,法院:担责10%赔7万】不久前,桂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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