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的失业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障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法务之家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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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员工单方调岗极易产生劳动争议
实务中如何把握单方调岗尺度?
文章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案例14. 用人单位如何行使用工自 *** 合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地点,对用人单位具有参考价值 。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模具公司,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孙某的工作地点为某直辖市,岗位为“后勤辅助岗”,具体工作内容为“财务、预算管理和其他行政性工作” 。双方还约定:“模具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孙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
入职后,孙某被安排在模具公司位于某城区的开发中心从事财务人事等辅助性工作 。
2019年7月1日,基于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为减轻各中心的工作负担,模具公司将各中心的财务工作统一转回公司总部的财务处统一管理 。为此,孙某办理了开发中心全部财务凭证的交接,模具公司与孙某沟通协商,提出安排其到开发中心其他岗位工作,但均被孙某拒绝 。
后模具公司安排孙某到位于相邻城区的公司总部从事人事相关工作 。
7月底,孙某要求模具公司将其调回原工作地点原岗位工作,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
孙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申请人请求:要求模具公司按原工作地点及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 。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模具公司对孙某调整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否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作为市场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 *** 的重要内容,对其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 。但同时,用人单位用工自 *** 的行使也必须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符合一定条件和范围,如用人单位须对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作出合理说明,防止用人单位借此打击报复或变相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也即防止其权利的滥用 。
实务中,岗位或工作地点调整的合理性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
2.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
3.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
4.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
5.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
【就业促进法女职工怀孕 就业促进法】6.工作地点作出不便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措施等 。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孙某的工作岗位为“后勤辅助岗",该岗位不属固定或专业岗位;模具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适当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是基于财务统一管理的需要,对孙某并无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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