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律师事务所 咸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近日,位于咸阳市的律师事务所推出了免费咨询服务 。该服务旨在帮助当地市民解决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了解 。据悉,咨询服务主要涉及民事诉讼、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领域 。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法律问题,不妨前往该律师事务所进行免费咨询 。所有律师均有大量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定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的规定,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这里,告知当事人变更不适格被告是法院的义务,应当对原告所诉被告不适格的情形进行释明和指导 。释明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告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二是告知其所诉被告不适格的原因;三是告知适格的被告;四是告知其拒不变更被告,则会导致驳回起诉的法律后果 。故本案指令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后,法院应当对此问题进行审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释明和指导义务 。

陕西咸阳律师事务所 咸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

文章插图
裁判文书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行再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咸阳长忠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马庄镇 。
法定代表人:周长忠,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岗,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塬大道 。
负责人:侯峰,该局局长 。
【陕西咸阳律师事务所 咸阳律师事务所免费咨询】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局工作人员 。
委托代理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申请人咸阳长忠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忠食品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大西安(咸阳)文化体育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大西安文体建设委员会城建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4行终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19)陕行申401号行政裁定,提审了本案 。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忠食品公司诉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陕0422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了长忠食品公司建筑项目属违法建筑,后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行终46号行政判决书予以确认 。因长忠食品公司诉称的建筑项目属违法建筑已为生效的判决所确认羁束,故长忠食品公司就大西安文体建设委员会城建局作出的《违法建筑物认定书》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长忠食品公司的起诉 。长忠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长忠食品公司诉咸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决定一案中,三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陕0422行初20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了其建筑项目属违法建筑,该判决已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行终46号行政判决予以维持 。故长忠食品公司诉称的建筑项目属违法建筑已为生效的判决所羁束,一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故长忠食品公司认为一审未经开庭审理即驳回上诉人起诉,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