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计算公式( 四 )


除了新增这些将会大大提升未来 *** 定价调查严谨度的条款之外,我们认为,相比2号文,6号公告也加入了一些积极改进的内容 。其中如下几点值得留意:

  • 已经和税务机关就预约定价安排预约会谈达成一致,或者是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使用以前年度,以及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 。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除外 。
  • 6号公告不要求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时提交《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相较2号文,这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这可能源自于表中的许多信息都是企业无法获取的,对国税总局而言参考性和有用性较低 。
  • 虽然保留了税务机关在进行可比分析时可以使用非 *** 息的权利,但同时也规定了应当优先使用 *** 息 。
  • 虽然2号文中清楚表明,*** 定价调查中涉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已扣缴的税款,不再做相应调整,但是在6号公告中也留下了更多空间,表示除另有规定外,不调减已扣缴的税款 。
  • 2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 *** 定价调查调整后,对企业实施为期五年的跟踪管理,在此期间,企业需准备同期资料 。该要求在6号公告不复存在,受此影响,该类企业如果在42号公告下未达到同期资料准备门槛,将不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取而代之,税务机关会持续
还有一点值得提及的是,6号公告删除了在特别纳税调查后需要进行账务调整这一征求意见稿中的争议条款 。
不过,仍然存在部分源自2号文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对于境内关联交易的调查程序 。6号公告和2号文保持一致,即如果两地税率一致,只要不会直接或间接地降低国家整体税收,一般不会对两家境内企业进行 *** 定价调查和调整 。然而,这一条款没有说明如果境内两家关联企业的税率不同,降低了国家的整体税收时应该如何处理 。
由于一些税务机关对于境内关联交易的调查表现出积极态度,因此我们也希望国家税务总局在这一问题上提出进一步的指引 。
可比性分析和 *** 定价 ***
6号公告包含了一个关于可比性分析和 *** 定价 *** 的重要章节 。
一些重要的新增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