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工资不得降低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
5.我已经生了,正在休产假期间,看到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了60天,我能按照新规定享受吗?
夫妻按规定生育,女方还处在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期间的,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延长至60天的生育假;女方已结束产假和30天生育假休假满一天及以上,不再补休延长的生育假 。
6.新设立的育儿假、护理假,我怎么享受?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职工通过履行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来享受相关假期 。
7.“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 。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具体怎么操作?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可以通过双方单位开证明等方式实现夫妻双方之间调整假期分配 。
8.父母需要护理的,怎么认定?
建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修改完善本单位休假管理制度,对于职工父母需要护理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相关部门的失能评估结果等均可作为依据 。
9.单位不落实条例规定的奖励、假期、优待等规定,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向谁投诉?
可以拨打12345,由12345转至相关职能部门督促落实 。
10.对于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的解答,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
新京报
四:北京计生委服务热线
可以拨打我刚刚发送的投诉 *** 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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