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胎政策什么时候开始实行的?为什么不是全国统一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单独二胎政策是针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适育二胎 。因为现在很多年轻人结婚比较晚,有的甚至已经到了三十多岁的年纪,这个时候如果再生孩子,不仅会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还会给孩孩子带来巨大的压力 。所以,很多夫妻都不愿意冒这个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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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三条 推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 。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辅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 。
计划生育工作应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生产、生活、生育服务 。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我国公民、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施本条例,将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
第六条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同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城建、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职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
第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服务工作 。
建立健全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
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应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
第八条 逐步推行独生子女安全保险和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制度 。
第二章 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
第十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
不得非婚生育 。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再生育 。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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