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二 )


但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其中,只有后给付义务人出现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情况多种多样,如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对照以上这些规定,本案中的李女士是否违约,钱女士是否能以“不安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呢?
我们看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的分析:
首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并未约定李女士必须在钱女士支付购房款之前注销抵押;其次,李女士与中介公司称抵押注销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可在当天完成,钱女士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再次,钱女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李女士经济状况恶化,其所述风险在双方设置付款条件时已经隐含,因此对其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主张不予采信;第四,购房合同的目的在于完成房屋交易,钱女士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更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然而她并不同意变更付款方式,那就应当依约付款 。
综上,法院认为李女士未注销抵押的情形并不构成违约,原告钱女士无权拒绝付款 。
注重诚信,遵守合同,避免纷争
房屋买卖无小事,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交易过程中都应当小心谨慎,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情况,合同履行中注重诚信,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争或造成损失 。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考虑将来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以合同条款的形式明确主要义务的履行时间、履行方式、履行顺序 。合同签订后,就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系典型的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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