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被告在刑事审判中行使的一项权利,用以回应起诉方的指控和证据,为自己辩护 。这项权利在司法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障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通过不安抗辩权,被告能够对指控提出质疑、阐述自己的观点,并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护,以在法庭上争取正当的待遇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会根据被告的辩词和证据来确定对案件的判决,而被告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方式和效果将直接影响审判结果 。因此,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对于保护被告的权益、确保审判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文章插图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文章插图
采访人员 董小军 通讯员 海法
从表面上看,房屋买卖似乎是你付款,对方将房子交付给你的过程,与一般的交易并无不同,但实际上,它真的是一项复杂的法律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曾发生大量因房屋买卖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法院提供的大量案例表明,此类纠纷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一种纠纷尤其值得人们的关注:一些人自以为是,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变故、现象,按照自己的理解予以解释,甚至以此为由诉诸法院,其结果很可能与自己的期望相背离 。我们先来看一个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例 。
去年7月,海曙的钱女士通过一家房产中介公司,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钱女士向李女士购买总价140多万元的一处房屋,在签约当日,钱女士须支付购房定金两万元,剩余房款于8月30日之前,在中介公司见证下支付给李女士,支付房款当天即办理过户手续,9月30日正式交房 。
李女士出售的这处房产设有抵押,因此,她要出售这套房产,需要将抵押注销 。在双方签订合同后,钱女士立即依约支付了定金 。但之后不久,钱女士自认为李女士不可能提前将房屋设有的抵押注销,因此,就不可能实现当日付款、当日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约定,肯定会构成违约 。以此为理由,钱女士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李女士应向她支付双倍定金4万元 。
此案审理时,被告李女士与中介公司答辩称:对钱女士的起诉理由不能认同,因为其不存在违约行为,这份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真正原因不是其违约,而是原告钱女士反悔不愿意支付剩余房款 。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日注销抵押、当日办理过户手续在房屋买卖中是可以做到的,退一步说,即便当日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晚几天才能办理过户手续,作为卖方,李女士只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买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即可,但不会导致房屋无法买卖,对方起诉是错误使用了不安抗辩权,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
很明显,在这起诉讼中,作为本案的原告,也就是这份房屋合同中的买方钱女士,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她认为,“李女士不可能提前将房屋设有的抵押注销,因此,就无法实现当日付款、当日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约定”,这个理由表面上看似乎有一定的道理,她是为了防患于未然,并因此而行使法律所规定的“不安抗辩权” 。
不安抗辩权,如何行使才有效?
那么,什么是不安抗辩权呢?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设置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