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及其解读( 四 )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査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
⑵)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査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
19、按规定享受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减半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税前扣除 ***,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釆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 ***。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减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
四、税收优惠问题
20、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X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
例:假设某公司2021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 。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
(一)按照原来文件的计算 ***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
(二)按照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计算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