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及其解读( 六 )


27、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时,如何计算从业人数?
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 。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
28、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购进”的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不包括融资租赁的设备、器具 。
五、税收征管问题
29、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后,有应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如果要申请退税,如何办理?
答:自2021年度汇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
企业所得税汇缴通过电了税务局申报的,纳税人一旦汇缴产生多缴税款,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有多缴税金是否办理网上退税信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直接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申请信息直接与金三税务端的审核链接,无需纳税人上门申请办理退税 。
30、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己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即2021年4季度应缓缴税款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应补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份申报缴纳入库 。
3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可以退税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己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 *** 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
32、总分机构相关信息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管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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