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及其解读( 五 )


21、2021年度企业亏损,其当年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按税收规定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
22、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高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
24、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恵是否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恵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常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査 。"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 。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 。(省级税务部门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己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恵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根据省级税务部门的时间安排,企业至少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前将资料报送至县、区级税务机关) 。
25、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
26、对于从业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从业人数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企业可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得出全年季度平均值,并以此判断从业人数是否符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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