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1,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废止

随着消费者对健康和食品安全的关注不断加强 , 食品标识成为了消费者选择食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 规范食品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颁布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食品标识的内容、规格要求和使用限制等方面的要求 , 并对违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规定的实施将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 , 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
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2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 维护绿色食品信誉 , 保证绿色食品安全 , 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 防范公共卫生风险 , 促进绿色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辖区内从事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 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 , 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

绿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册为证明商标 , 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 , 合理布局 , 尊重群众意愿 , 自主经营的原则 , 加强对发展绿色食品产业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 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

市(地)、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 , 负责本辖区内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负责绿色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绿色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志的申请和使用第七条 生产、经营绿色食品的单位和个人 , 应当依法取得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权 。第八条 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 , 负责本省范围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的考察和申请材料初审工作 。

本条例所称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 , 是指国家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所有权人) 。

本条例所称受绿色食品标志所有权人委托的机构 , 是指省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被委托机构) 。第九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 ,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下列标准或条件:

(一)产品或产品原料产地环境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二)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绿色食品投入品使用准则;
(三)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
(四)包装贮运符合绿色食品包装贮运标准 。第十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绿色食品专营单位和个人 ,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经营的绿色食品不少于总量的60% , 绿色食品专柜必须全部销售绿色食品;
(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绿色食品基础知识培训 , 具备绿色食品标志鉴别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被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二)被委托机构指派两名以上绿色食品标志专职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实地考察;
(三)考察合格的 , 由被委托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 , 对申请人所在的产地和经营场所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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