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规定,直系血亲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 三 )


第七条 录用人民警察,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的要求和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实施办法进行 。公共科目考试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实施 。专业科目、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按照录用主管机关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测评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商人事部统一制定 。
第八条 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人民警察,在校期间要通过公安专业知识考试以及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和考核 。毕业分配前在校参加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合格者方可录用为人民警察 。
第九条 公安机关确需从公安警察院校以外录用技术侦察等特殊职位的公务员时,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 。
第十条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工作由市(地)以上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进行 。体检项目和标准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拟录用的人民警察,由用人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公安部录用人民警察,报人事部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录用人民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三)副省级市、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录用人民警察,经公安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副省级市、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县(市、旗)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由市(地、州、盟)公安局(处)审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复核,报市(地)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
(五)海南省下管县(市)公安局录用人民警察,经省公安厅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级政府人事部门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
第十二条 非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的新录用人员,必须进入公安警察院校接受三个月以上的公安专业培训 。经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中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录用公务员实施办法执行 。
第十四条 上级公安机关和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对下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不按本办法录用人民警察的,人事部门不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公安机关不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和《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由公安部和人事部统一制定 。
优质回答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公安机关对于招录人民警察的规定,该办法包含了招录范围、条件、程序和录用后的培训、考核和晋升等方面的规定 。
招录范围主要是针对年龄、学历、政治面貌和身体条件等方面进行规定,如年龄要求18-24周岁,身体条件要求符合公安机关的身高、视力等标准;招录程序包括网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和体检 。
录用后新警员需参加各项培训,通过考核后方可晋升 。
优质回答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公安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定的有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录用规定 。
该办法明确了人民警察的岗位条件、招聘程序、考试方式、面试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
岗位条件包括身体条件、学历、专业、年龄等要求,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政审等环节 。
考试方式依据不同岗位设有笔试、面试、心理测试等 。面试方式分为现场面试和远程视频面试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警察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公安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
优质回答4: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是指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任职条例》,结合公安机关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一套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任职录用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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