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金额为百元(含)以上部分(提取公积金偿还本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除外),剩余部分留存在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应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 , 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十六条 2008年6月5日前缴存的暂存代理户 , 可不受原“购、建住房”等条件的限制 , 正常情况下可视要求为其办理提取手续,同时注销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五章 提取时限
第十七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第八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受理;异地购房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 。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增设电梯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 。
第十九条 以下情形须职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年后提取,提取金额不超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不得超出所购房屋总价 。
1.职工所购住房在申请提取之日前一年内有1次及以上交易记录的;
2.非老旧小区、矿区、乡镇户籍所在地职工(以区、县为行政区域)购买该区域“低总价、小面积”二手房的 。
第二十条 符合提取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公积金中心在受理申请当日办结 。需上报审核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 , 并通知申请人 。因向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之内 。
第六章 提取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网上业务和临柜业务两种方式 。
第二十二条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 , 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业务
提取申请人注册并登陆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按照相关说明及要求申请办理 ,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后台审核审批 , 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
(二)临柜业务
申请人持相关提取资料、银行卡、身份证件到缴存地公积金业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批手续,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审批,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内 。
第七章 提取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信息有误的,应先更正信息后再办理提取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公积金账户的,应先进行账户合并,职工可以选择就近管理部办理账户合并业务 。
第二十四条 以下几种提取情形须严格审核:
(一)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的;
(二)所购房屋总价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者提取额度相近,且所购房屋价格(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的,职工所购房屋明显不符合居住用途的;
(三)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反复多次交易的;
(四)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五)购买本市二手房面积在60㎡以下(含60㎡)或房屋价格在15万元以下的;
(六)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
经审核后 , 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骗提公积金、虚构住房消费行为、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申请提取的,核准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已提取资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限期全额退回 。
第二十五条 购买商办、商用、非住宅类性质的商住和公寓、工业用房、小产权房、非整套房屋及单独购买阁楼、地下室、车库等非自住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六条 房屋产权共有人须按其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的 , 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夫妻双方均可凭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退房的,须退回已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二十九条 不得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购房提取首付比例均不低于房屋价格的30% 。
第三十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前 , 除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其他原因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在保证合同撤销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
第三十一条 协助法院扣划、转移住房公积金时 , 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及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在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 , 享有本市缴存职工同等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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