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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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改善职工家庭的自住住房需求,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及有关规定,结合住建部因城施策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遵循安全性、真实性、专用性、互助性、流动性原则 。
第三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措施、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提取限额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编制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拟定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上级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
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承办所属辖区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业务 。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无房且租住住房的;
(四)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出境定居的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第六条 依照第五条第(五)、(六)、(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 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第三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
(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件 。
(三)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时须提供关系证明 。
(四)提取业务应由本人办理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 须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
(五)职工须提供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的I类借记卡 。
(六)本办法所称关系证明是指公安、民政、卫健委等部门制发的有效证件,且能够证明申请主体身份、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有效证件 。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遵照第七条要求的同时,须按不同业务类别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一)购买本市商品房的 , 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发票 。
(二)购买本市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产权交易的契税发票 。
(三)购买异地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
(四)购买异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增值税发票、契税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或借款合同)、购房地户口簿或在购房地工作一年以上社保缴存明细 。
(五)购买公有住房的 , 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协议)》、付款发票或付款收据 。
(七)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需开发企业等部门已在管理部申请提取资料备案,提供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拆迁补交差价款发票或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
(八)通过拍卖购买住房的 , 提供《判决书》《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委托拍卖协议书》之一,《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全额付款发票或收据 。
(九)建造自住住房的,该房屋须为申请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房所在地户口簿、建房款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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