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 四 )


第八章 提取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应当接受上级和本市主管部门、财政、审计、单位和职工以及社会的监督 。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与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核查 。
提取业务中涉及需核查职工名下房屋持有状况、房屋交易信息、房屋租赁信息及婚姻状况等信息的,本市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及开发企业、中介公司、评估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虚构房屋交易事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 并暂扣材料,同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提取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公积金中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 ,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提取范围、证明材料、额度、时限、程序等进行适当变更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全文】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五年,《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徐公积金委规〔2019〕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徐公积金规〔2020〕1号)、《关于我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徐公积金规〔2021〕1号)同时废止 。中心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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