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家庭成员已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配偶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
(5)除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子女外,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当提供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证明;
(6)申请家庭成员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提供经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双拥办)确认的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的证明;
(8)共同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 , 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
(9)农村居民提供《关于农村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承诺书》及《宅基地调查表》;
(10)申请家庭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的书面承诺,及申请家庭签署的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 。
(五)审核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出受理决定后,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在社区内公示7日 。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和公示情况,在每批次申请截止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
2.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民政等部门发出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的协助调查函 , 公安、民政等部门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调查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核查结果 。
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根据协查结果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复审,并将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报送市住房保障中心 。
3.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发起申请家庭的住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及骨干人才身份情况的协助调查,市资源规划、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协助调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结果 。
市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复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每批次的审核结果通过指定的报纸、网站公示7日 ,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 , 确认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六)配售
1.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安排经审核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凭《预选房确认单》领取《房号单》 。《房号单》确认申请家庭预选房阶段所选取的房源即为最终选定房源 。未领取《房号单》的申请家庭视同放弃购买本批次购房资格 。
2.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房号单》《配售通知书》与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办理合同签订、合同备案等相关配售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 。
3.申请家庭按厦门安居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交房入住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办理交房入住手续 。
(七)使用管理及退出
1.根据厦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相关规定,保障性商品房只能自住,不得出租,不得用于经营 , 不得违规转让 。
申请家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后违反相关规定 , 将房屋用于出租、经营、违规转让,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 , 且申请家庭拒不在规定期限改正、恢复房屋原状 , 构成重大违约的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按照销售合同约定要求购房家庭按原购房价的3%~5%支付违约金 , 并由申请家庭承担房屋的修复费用、赔偿其他损失,若购房家庭拒不停止违约行为或拒付违约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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