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家庭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严重,记录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
2.申请家庭成员已取得保障性商品房后如需购买、继承或者受赠其他住房的,应先退出保障性商品房 。未退出保障性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购房合同备案 。
保障性商品房家庭成员仅继承、受赠其它住房的部分产权,不受本规定限制 。
3.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转让,不得转为普通商品房 , 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退回保障性商品房的,向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提出申请 , 并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
退回价格=原购房价-原购房价×年折旧率×房屋交付年限 。其中:
(1)年折旧率按1.43%执行;
(2)房屋交付年限为房屋交付年月与收回房屋年月之间的时间间隔折算为“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其中:收回房屋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房源退房回购办理单中记载的收回时间为准;房屋交付年月以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在交房通知书中限定的交房时间为准 。
购房家庭应在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限定的期限内退房及配合办理合同备案撤销/注销或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等各相关手续;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将在购房家庭办理完毕前述全部事项后按销售合同约定方式计算退回价格并支付款项 。购房家庭应按规定缴交购房及退房(退回)涉及的相关税费 。
4.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起满5年 , 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申请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但应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上市交易指导价×不动产登记面积-原购房价)×55%,上市交易指导价按购房家庭提交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申请时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因上市转让、转为普通商品房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应按规定缴交相关税费 。
已购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转为普通商品房后 , 该申请家庭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
5.保障性商品房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由原售房单位或其指定机构按上述第3条规定进行处置,退回的款项应当先扣除房屋产生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物业、维修金等相关费用,权属人腾退房屋并交由原售房单位接收后 , 由原售房单位将剩余款项拨付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
符合第4条规定上市交易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 , 因权属人个人原因被依法进行司法强制处置的,可由司法部门组织拍卖并由拍卖人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
6.保障性商品房除因申请购房贷款向贷款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外,不得再另行设定抵押权、居住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
7.保障性商品房可以依法继承,但继承后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继承人不是保障性商品房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不受“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它住房的 , 应当主动向市住房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规定的限制 。
保障性商品房权属人离婚的,保障性商品房可以根据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调解书进行分割,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保障性商品房性质不变 。
继承或离婚依法处置后已按规定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 房屋用途变更为普通商品房 。
8.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 。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不作为共有产权人,不在保障性商品房销售合同及权属登记中体现 。
未作为共有产权人的未成年保障性商品房共同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可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退出共同申请手续 。共同申请人办理退出手续后不再受保障性住房有关管理规定和原销售合同的约束 。
9.基于保障性商品房为政策性住房以及政府监管需求 ,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将根据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保障性商品房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工作,并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
10.购房(交房)前,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再次对申请家庭住房条件进行复核 , 经复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办理购房(交房)手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取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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