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老人去世,肇事司机黄淑芬还要继续赔偿吗?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老人去世,肇事司机黄淑芬还要继续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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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 。微博@认真的赵先森称 。“九点三十七分 我爸抢救无效离开了 。今天 。我没爸爸了 。”
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悲剧终于还是发生了!愿逝者安息 。愿赵先生节哀 。愿天堂里没有老赖 。
但是 。人死债不烂 。父债子(女)来还 。
赵先生的父亲虽然离世了 。但黄淑芬的债不能就此烂掉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债的消灭 。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老人去世,肇事司机黄淑芬还要继续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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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 。目前并不是这一种情况 。
如果是债权人死亡 。则债权人的亲属可以继续向债务人追索 。
不管是债务人死亡 。还是债权人死亡 。债务依然存在 。债务人仍需要清偿欠款 。债务不因一方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老人去世,肇事司机黄淑芬还要继续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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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种意义上说 。赵大爷死了 。对赵家是一次沉重的打击 。可以说是真正的家破人亡 。在此情况下 。黄淑芬的债务不仅不能消灭 。而且要加快还债速度 。
因为此时 。赵家更需要黄淑芬赶快还债来安顿生活 。也需要黄淑芬赶快还债来安慰失去亲人之痛 。
“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受害老人去世,肇事司机黄淑芬还要继续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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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事件教训十分惨痛 。无论对赵家还是黄家来说 。都是惨痛 。死的死 。拘的拘 。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 。不要当老赖 。不要害人害己 。
愿天下没有老赖!
其他观点:
胡延美律师认为:
法院判决的总计八十余万元的赔偿 。应该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和后期治疗费 。
除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期治疗费外 。其他11项费用并不会因为老人的去世而减少 。理应继续执行 。
而法院判决的、尚未实际发生的后期护理费、治疗费、康复费是否应当退还 。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实践界 。都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一种说法认为:法院按照20年预判的 。伤者并未实际活是20年 。未实际发生的理应退还;另一种说法认为:法院已经判决即生效 。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并不因实际存活年限的减少而变更 。20年仅仅是一个概括的年限 。并不要求受偿人一定要活足20年 。
在司法实践中 。若要减少实际赔偿金额 。需要通过申请再审来改变原判决内容 。因程序繁琐而很少启动 。故 。至今本律师还未接触过需要退还后期护理费的案例 。
所以 。本题的标准答案是:要继续赔 。除非执行案件所依据的生效判决被依法撤销 。法院有义务及时继续执行 。
其他观点:
受害人死亡 。对于我来说是一件沉痛的事情 。愿死者安息 。可是对于肇事者的行为 。我不敢苟同 。受害人死亡 。肇事者不管从情理还是法理都需要继续赔偿 。
本案中其他事情暂不做论述 。受害人死亡并不意味着 。肇事者的赔偿责任就此结束 。首先法院已经判决 。判决合理合法 。并没有任何违法程序 。同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肇事者不管受害人是否死亡均需赔偿 。受害人死亡其继承人尚在人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 。继承人对该财产性权利享有继承权 。可以继续申请强制执行 。债务消失主要有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放弃债务既不要了、债务人还清债务 。无以上情形肇事者均需赔偿 。
从情理角度 。受害人 。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导致死亡 。本来生前就对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一定伤害 。死亡时赔偿款尚未付清 。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对死者家属首先是财产性权利 。其次是精神安慰 。如果就因为人死了就不赔偿 。那中国上千年的文化将被践踏 。为了给死者安息和家属精神抚慰和不损害死者及家属应享有的权利 。肇事者应该予以赔偿 。
题外话 。如果此事倒过来 。假若肇事者死亡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损失呢?法律上也应该予以赔偿 。如果肇事者死亡 。则应从其遗产中赔偿受害人损失 。若有保险 。保险公司也应当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另外 。若是肇事者被判刑 。刑满以后也照样需要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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