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一学生杀死班主任,在16岁的年纪犯罪该不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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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7条:
【沅江一学生杀死班主任,在16岁的年纪犯罪该不该严惩?】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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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观点:
一名16岁的学生将班主任老师刺死 。又一次把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推上风口浪尖 。同时也再一次引起人们对“好学生”标准问题的讨论和深思 。明显的 。未成年人犯罪增多彰显了我们在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上的全面缺失 。其根源是我们“成才观”、“价值观”的扭曲;是我们“好学生”、“好孩子”标准的功利化;是我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政治化” 。将一些社会现象罗列在一起 。便很容易解读我们到底缺失了什么?人生是阶段性联系在一起的过程 。我们往往把某一阶段“看成”了整个人生 。人为割裂了阶段与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 。这就助长了“三岁看老”观念的盛行 。其实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都很清楚 。小学成绩好并不能代表中学成绩会好 。高中成绩好也不代表大学成绩会好 。可我们每个个体都无法“阻止”考上大学 。考上重点大学即是“成才”的社会“共识” 。人们不得不用“不能输在起跑线上”来栓释这种成才观 。也就有了从幼儿园就开始挤“独木桥”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学区房高得离谱的现象了 。我们再来谈谈“好学生”、“好孩子”的标准 。现在的社会是“钱”代表着成功 。现在的学校是“成绩好”就是“好学生” 。而“好学生”自然就转化为了“好孩子” 。这就是我们的“好孩子”标准的诞生过程 。奇葩吗?有了这样的奇葩标准 。还有谁会在意孩子的心理问题和道德养成呢?一部未成年法包罗万象 。自然也就延伸到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 。未成年人法的本意是为了保护 。可它如果被扭曲和政治化 。则是反过来害了他们 。比如“未成年人杀人不会被判死刑”这一法律规定 。本意是再给未成年一次人生机会 。是人性化的 。本无可厚非 。但悲哀的是 。这种意识也害了很多未成年人 。而且也往往会被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利用 。当我们宣传这个法规时 。有没有人去引导孩子的基本道德养成? 有没有人教育孩子要尊重别人的“生命权”呢?我个人认为 。为了保护更多的未成年人 。为了尊重别人的生命权 。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人的未成年人 。理应恢复“极刑” 。因为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同样需要“震慑”!
其他观点:
此次事情经过简述如下:12日上午 。沅江三中高三所有班级参加全市统一的学历水平考试 。原本在下午考试结束后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会放几个小时假 。允许学生们到校外活动 。但1502班班主任鲍老师把全体同学留了下来 。让大家观看一部时长16分钟的励志视频 。并要求每人写一篇500字的观后感才能离开 。
临时增加的2项任务 。让打算到镇上买东西的小罗感到不满 。还当场和几个同学表示了反对 。鲍老师离开后 。他起身去厕所 。并一直在走廊上逗留 。在被班主任看见、叫到办公室前 。他把放在教室窗台外准备带出去的水果刀 。揣进了兜里 。
鲍老师批评的 。不仅是他当天不端正的态度 。还有最近起伏较大的成绩 。鲍老师让他报了号码 。当打给父亲的电话无人接听 。鲍老师正准备拨通母亲电话时 。站在侧后方的小罗突然掏出水果刀 。刺向了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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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被抓后说了下面2句话:很后悔自己的行为 。也非常对不起老师和他的家人!觉得老师太严厉了 。自己既为出校时间被挤占感到憋屈 。更为通知家长的做法感到愤怒 。以至于激动 。已经完全控制不住自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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